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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officebaba.com 上海商务中心网   来源:上海浦东张江   2009-6-13 7: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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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举全市之力推进科技、教育与经济互动,经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单位。为加强张江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顺利、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地的目的是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企业和人才的互通共赢。

第三条  培养基地的任务是通过成员单位(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制度,推进高校与区内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研究生到区内企业开展科研和学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浦东新区科委、人事局、社发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研管办”),园区研管办设在张江园区办综合事务协调处。

第五条  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培养基地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

园区研管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研究生在基地期间有关资助和扶持政策等事宜。研管办每半年召集成员单位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推进和落实培养基地的各项工作,研究培养基地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等。

第三章  招收和管理

第六条 联合培养指以高校名义招收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在高校进行,而学位论文可由企业导师指导并在“培养基地”完成。

第七条  培养基地成员单位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并确保完成招生任务。为便于管理,成员单位应将本年度招生计划及与高等院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合作协议报园区研管办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培养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基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培养基地企业导师应认真做好带教工作,鼓励学生积极深入一线,参与研发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培养基地每年对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工作进行检查,对连续两年不实施联合培养,无研究生的单位,取消其培养基地成员单位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期间,张江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园区研管办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打分,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成员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章 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期间得到的科研成果,根据《专利法》和具体情况,由企业、学校和学生个人签订协议商定,学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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